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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办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2-12-07 访问次数: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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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一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该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起诉并被作有罪判决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晋江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李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使用便携式POS机盗刷被害人名下多张信用卡,骗取人民币94699.79元。其中,在2021年3月1民检察院认定该行为系“自洗钱”行为,遂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什么是“自洗钱”犯罪?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
该规定显示,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即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
本案中,李某盗刷他人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同时,为了掩饰、隐瞒其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其通过他人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转移其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该行为亦构成了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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