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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办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22 访问次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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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五于2003年9月27日入职深圳鹏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
《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龙五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114元。
龙五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于每月28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符合合同约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驳回了龙五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
龙五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和28日支付2019年1月份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经员工书面同意的,可以再延长十五日。
龙五自2003年9月27日入职,双方确认于2019年2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按15.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共计为110267元(7114×15.5)。
申请再审:
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明确约定,公司应于每月28日或30日前支付上月工资。自龙五2003年9月27日入职以来,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均有相关约定。在双方劳动关系持续15年多期间,公司均按合同约定在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龙五的上月工资,龙五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放弃。
高院裁定: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从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其应否向龙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上述规定,公司至迟应于每月22日前向龙五发放上月工资,否则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对于公司主张龙五对公司在每月28日或3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一直不持异议,应视为放弃权利一节,本院认为,权利的放弃应当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龙五在本案纠纷前对工资发放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并不能推断出其已经放弃相应的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申请再审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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