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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支付,天津出台管理办法!

POS机办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22 访问次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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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应在其线下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不得超出其互联网诊疗科目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仅限能够在线独立完成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全文如下:

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签约程序,以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等政策。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完善采购平台,支持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所需药品网上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申请签约

(二)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三)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员使用真实身份;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完成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改造;

(八)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申请书;

(三)与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有关的医师名录表;

(五)按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核查医疗机构互联网+医保联网结算和国家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系统对接等信息系统有关情况;

(四)核查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否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患者必要的就诊信息;

(五)核查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否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

(六)核查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医保支付政策

第十条医疗机构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有关政策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互联网就诊应当依托医保电子凭证实名认证后通过移动支付完成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应当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授权的第三方渠道进行实人认证后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第二十五条市区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职责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药师)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内容纳入监管范围,依据医保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通过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严厉打击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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